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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出的熔炼设覆盖不同金属材质不离心铸造



  为引导铸造产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促进铸造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提升我国装制造业整体实力,推进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铸造业和装制造业发展规划。

  (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一类区)的铸造企业不予认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新(扩)建铸造企业和原有铸造企业的各类污染物(大气、水、界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标准的规定。

  (三)新(扩)建铸造企业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估”,并通过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一)企业应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铸造工艺。

  (一)企业应配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和精炼设,如冲天炉、中频感应电炉、电弧炉、精炼炉(AOD、VOD、LF炉等)、电阻炉、燃气炉等。炉前应配置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装,并配有相应有效的通风除尘、除烟设与系统。

  (二)铸造用高炉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

  (三)企业应配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等设。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应配旧砂处理设。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水玻璃砂(再生)≥60%,呋喃树脂自硬砂(再生)≥90%,碱酚醛树脂自硬砂(再生)≥70%,粘土砂≥95%。

  (四)企业或所在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应具与其产能和质量保证相匹配的试验室和必要的检测设。

  (六)现有铸造企业冲天炉的熔化率应大于3吨/小时,不得采用无芯工频感应电炉、0.25吨及以上无磁扼的铝壳中频感应电炉、铸造用燃油加热炉;新(扩)建铸造企业冲天炉的熔化率应大于5吨/小时,不得采用铸造用燃油加热炉。

  (一)现有生产铸铁件、铸钢件、铝合金铸件、铜合金铸件、离心球墨铸铁管、离心灰铸铁管的铸造企业,其铸件年生产能力按其所在地区和铸件材质(见表1)应不低于(表1所列)要求的吨位或产值。

  (二)除铝合金、铜合金外其他有色铸件[表1中所列铸件材质“其他(有色)”],其铸件年生产能力不低于(表1所列)要求产值。

  (三)二类区、三类区新(扩)建铸造企业,其年度生产能力按其所在地区及铸件材质和工艺不同应不低于(表1所列)要求的吨位或产值。

  (一)铸造企业应按照GB/T19001-2008标准(或ISO/TS16949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设有独立质量管理及监测部门,离心铸造配有专职质量监测人员,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二)铸件的外观质量(尺寸精度、表面粗糙度等)及铸件的内在质量(成分、金相组织、性能等)应符合产品规定的技术要求。

  (四)企业吨铸铁的综合能耗≤0.44吨标准煤;吨铸钢的综合能耗≤0.56吨标准煤。离心铸造

  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烟尘和其他废气的部位均应配置大气污染物收集及净化装置,废气排放应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及所在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异味排放量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根据排放流向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及所在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企业废砂、废渣等固体废弃物应按照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贮存和处置,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要求。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法规,设置规范的分类收集容器(罐、场)进行分类收集,并交给有资质处置相关危险废物的机构实施无害化处置。

  完善噪声防治措施,界噪声应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界噪声标准》。

  支持和鼓励现有铸造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依法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大力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不断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二)企业应根据相关法规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并配发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防尘、护耳等防护器具)。应对从事有害工种的员工定期进行体检,被检率达。

  (三)企业应按照《铸造防尘技术规程》(GB8959-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和GBZ2.2-200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有关标准的要求,配防止粉尘、有害气体、噪声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配必要的治理设。

  (四)企业应依据GB/T28001-2011标准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一)特种作业、特种设操作、理化检验及无损探伤等特殊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经相应的资质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率达。

  (二)企业应制定各类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培训计划,定期进行管理、技术、技能、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培训率达98%以上。

  (一)铸造企业可以按照本准入条件的规定申请准入认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准入条件,组织对申请准入认定的铸造企业进行审核;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组织抽查,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铸造企业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发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地申报准入认定的铸造企业进行初审,并对已公告准入的铸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铸造企业(含车间)。

  (三)本准入条件将根据我国铸造工业的发展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加以修改并向社会公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26号公告正式发布了《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装[2013]375号)要求,各地开展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工作。为便于企业更好的理解《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现对《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相关条款做如下说明:

  1.由于很多省份或地区都针对本地区铸造产业发展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发展规划和相应的产业政策,本条款在企业布局上除了规定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应法规外,提出了也应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铸造业和装制造业发展规划。

  2.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对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进行了划分,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此类地区不予建设工业企业,因此对一类区内的铸造企业不予认定。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调整了环境功能区的划分,将三类区并入二类区(原三类区:指特定工业区)。根据环保部“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环发〔2012〕11号),分期实施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3095-2012),该标准在不同地区分四步实施:2012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直辖市、省会城市;2013年,113个环保重点城市和规范城市;2015年,所有地级以上城市;2016年1月1日,此标准全国实施。

  3.新(扩)建铸造企业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估”,并通过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1.铸造工艺的选择是受铸件材质、品种、批量以及结构尺寸等多方面因素决定,因此本条款提出企业应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适应本企业产品的铸造工艺。

  2.工信部颁布的《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均对铸造落后工艺予以明确规定,铸造企业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〇砂制型/芯等落后铸造工艺”。

  1.本条款重点提出企业要实现满足铸件产品质量、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应具的主要生产装,主要指生产中在造型、制芯、熔炼、精炼、砂处理、清理、检测等工序应匹配的生产装;相关设应该按照国家环保要求配套必要的环保处理装。

  2.砂处理设是砂处理工序的重要设,既影响型砂质量,也直接决定铸造企业废弃物的排放,本条款在综合考虑行业砂处理装水平、企业应用水平的基础上,提出了企业砂处理设应能够达到的旧砂回用率,以强调铸造企业旧砂应该回收、再生利用,企业只要配有相应正规的砂处理设,即可以达到规定回用率指标。

  3.工信部颁布的《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均对提出了铸造行业应淘汰和限制的装。铸造企业冲天炉的熔化率应大于3吨/小时;不得采用无芯工频感应电炉、0.25吨及以上无磁轭的铝壳中频感应电炉、铸造用燃油加热炉。

  4.为保证铸件产品质量,铸造企业应配与生产工艺和产品相适应的型砂检测设、力学性能检测设、金相显微镜、炉前铁水分析仪等基本检测设;目前国内已形成很多铸造产业集群和与铸造相关的工业园,在这些区域内有一些公共检测机构服务周边铸造企业,因此对于一些如光谱分析仪、X光探伤仪等价格较高仪器和设不必每家企业都必,周边有配套服务机构也可。

  5.本次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申报不对炼铁高炉进行认定,铸造用高炉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即凡有炼铁高炉的企业,其高炉没有经过工信部认定前,离心铸造为避免与钢铁产业政策冲突,这类企业暂时不予通过准入。

  1.由于铸造工艺的差异,采用砂型铸造、V法铸造或实型铸造工艺生产铸件的企业平均产量规模要大一些,而一些其他特种铸造工艺经常会出现产量不大、但产品价格和附加值会高很多。本条款提出铸造企业满足准入规模的产量/产值,企业须提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近三年销售额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主营业务收入达到此产值要求,即可判定此企业符合准入规模要求。

  2.中国现有铸造企业总数达3万家,比世界其他国家铸造企业总和还多,企业平均规模过小直接制约了铸造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铸造企业属机械制造行业高能耗、高排放行业,因此本条款中对铸造企业的新建规模适度提高准入门槛,凡2013年12月31日后新(扩)建的铸造企业只有达到此规模门槛标准时,方可申请准入。

  3.目前采用离心铸造工艺生产铸铁管的生产企业,均是采用高炉铁水“短流程”工艺大批量生产,因此对离心球墨铸铁管、离心灰铸铁管的规模/产值单独提出要求,并仅特指采用高炉铁水“短流程”工艺生产铸铁管的企业。

  4.综合考虑不同地区铸造行业发展水平有差异,对不同地区现有铸造企业的准入规模上有所区别。

  铸造企业生产的铸件多数是按照用户技术要求生产,产品验收也是按照用户要求验收,不是市场销售标准产品。因此本条款主要从过程控制方面规定铸造企业应具的质量控制能力,同时指出铸件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要求铸造企业应按照GB/T19001-2008标准(或ISO/TS16949标准、GJB9001B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1.铸造行业的能源消耗主要包括:焦炭、电、油、离心铸造天然气、煤气等,在所有能源消耗中,熔炼工序的能耗占能耗总量的50%以上,考虑到准入认定的可操作性,本条款重点对金属熔炼工序熔炼设的能耗指标进行限定,所提出的熔炼设覆盖不同金属材质、不同燃料介质的熔炼设。

  2.“企业吨铸铁的综合能耗≤0.44吨标准煤、吨铸钢的综合能耗≤0.56吨标准煤”为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生产铸铁件、碳钢及低合金钢铸件能耗限值;采用其他工艺方法及材质的铸件不依此能耗值判定。

  1.铸造行业的废弃物主要有:废砂、废渣、粉尘、烟尘、废气、废水等,本条款规定铸造行业各类废弃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已经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不再另外设定标准。

  2.不同铸造工艺产生的主要废弃物排放不同,离心铸造企业在准入申报时应提供上一年度涵盖粉尘、烟尘、废气、废水、噪声等内容,由地方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且检测结果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环保标准要求。

  3.对于旧砂处理,在准入条件“条款三、生产装”中已规定旧砂处理设,同时规定了各种旧砂的回用率标准,以验证旧砂处理设有效性。本条款对于铸造排出的废砂、废渣,除了提出了应按照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贮存和处置,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要求;同时提出“鼓励按地区或在固体废弃物量大的产业集群(或工业园)、铸造企业建立铸造废弃物的集中回收、再生处理及综合利用机构”,这主要是推进铸造行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以推进铸造废弃物减量化排放。

  4.鼓励企业依据GB/T21-2004标准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支持和鼓励现有铸造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依法进行清洁生产审核。

  1.由于相当数量的铸造企业在职业健康安全与劳动保护防护措施不到位,本条款强调铸造企业职业健康安全及劳动保护方面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离心铸造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企业应对从事熔炼工、混砂工、造型工、制芯工、清理工、理化检验工等有害工种的员工定期进行体检,被检率达。

  3.鼓励企业依GB/T28001-2011标准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本条款规定特种作业、特种设操作、理化检验及无损探伤等特殊岗位的人员均应持证上岗,应具有经相应的资质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同时强调铸造企业人员全员的培训。

  为做好《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符合性审查及准入公告的实施管理工作,工信部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装〔2013〕375号),具体细则见此管理办法。

  1.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现场查验、材料报送工作,监督检查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请企业的现场抽查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的申报负责准入公告的管理工作。

  2.各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实施动态管理。

  3.列入公告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准入条件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每年登录“全国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平台”()完成年度复核资料上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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