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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免造成不良影响离心铸造



  近日,网上关于“《铸造行业准入条件》,10月1日起实施”的文章,报道不实,对广大铸造企业产生了误导。中国铸造协会对此十分重视,针对这一问题做如下说明。

  1、工信部于2013年发布了《铸造行业准入条件》,至今已开展了三批铸造企业准入公告,在推进行业规范发展、引领行业转型升级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修订,准入条件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2016年8月,工信部下发了“暂停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目前铸造准入申报工作属于暂停状态。

  2、受工信部委托,中国铸造协会在原《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的基础上,开展了《铸造行业规范条件》的编制,在规范条件的编制过程中,也广泛地向地方行业组织及行业骨干企业进行了意见征询,此《铸造行业规范条件》近期刚刚报送工信部。

  3、目前工信部正在研究铸造行业规范管理后续推进工作,并未对外发布任何此类文件,关于铸造行业规范管理文件请以工信部官方渠道发布为准,目前网上发布的“《铸造行业准入条件》,10月1日起实施”等类似文章属不实报道,广大行业上下游媒体、企业请勿再转发此类不实报道,以免造成不良影响。

  为引导铸造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促进铸造行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转型升级,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与产能盲目扩张,提升产品质量,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提升我国装制造业整体实力,推进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各地方政府有关铸造业和装制造业的总体规划。

  (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一类区)的铸造企业不予认定;在二类区新(扩)建铸造企业和原有铸造企业的各类污染物(大气、水、界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三)2013年12月31日后新(改扩)建铸造企业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一)企业应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铸造工艺。粘土砂批量铸件生产企业不得采用手工造型。

  (二)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〇砂制型/芯等落后铸造工艺;水玻璃熔模精密铸造模壳硬化不得采用氯化铵硬化工艺;铝合金、锌合金、镁合金、铜合金熔炼除渣除气工序不得采用六氯乙烷等有毒有害的精炼剂。

  (一)企业应配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保温设和精炼设,如冲天炉、中频感应电炉、电弧炉、精炼炉(AOD、VOD、LF炉等)、电阻炉、燃气炉、保温炉等。炉前应配置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等装。

  (二)铸造用高炉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不在本规范条件认定范围内。

  (三)企业应配与产品及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及成型设(线),如粘土砂造型机(线)、树脂砂混砂机、壳型机、铁模覆砂生产线、水玻璃砂生产线、消失模/V法/实型铸造设、离心铸造设、冷/热室压铸机、低压铸造机、重力铸造设、熔模铸造设、挤压铸造设、连铸设、冷芯盒制芯机、热芯盒制芯机、壳芯机、制芯中心、快速成型设等。

  (四)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应配完善的砂处理设和旧砂处理设,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水玻璃砂(再生)60%,呋喃树脂自硬砂(再生)90%,碱酚醛树脂自硬砂(再生)70%,粘土砂95%;鼓励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大型铸造企业或砂型铸造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建立废砂再生集中处理中心。

  (五)企业或所在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应具与其产能和质量保证体系相匹配的试验室和必要的检测设。

  (六)现有铸造企业冲天炉熔化率不得小于5吨/小时;不得采用无芯工频感应电炉、0.25吨及以上无磁轭的铝壳中频感应电炉、铸造用燃油加热熔化炉;新(改、扩)建铸造企业冲天炉的熔化率应不小于7吨/小时,鼓励采用10吨/小时以上外热风水冷长炉龄冲天炉。

  (一)现有铸造企业上一年度(或近三年)其铸件销售收入按其所在地区应不低于(表1)所列要求;现有艺术铸造企业上一年度(或近三年)其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二)2013年12月31日后新(改扩)建铸造企业上一年度(或近三年)其铸件销售收入按其所在地区应不低于(表1)所列要求。

  (一)企业应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标准(或IATF16949、GJB9001B、)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鼓励企业按照《机械行业铸造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铸造行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升级版认证;企业须设有独立的质量管理及监测部门,配有专职质量监测人员,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二)铸件的外观质量(尺寸精度、表面粗糙度等)、内在质量(化学成分、金相组织等)及力学性能等应符合产品规定的技术要求。

  (一)企业应根据《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建立能源管理系统。

  (一)企业应配置完善的环保处理装置,各类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废水、噪声、固体废弃物、危险废弃物等)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标准的规定;应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环保部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限期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企业应按照《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应用指南》(GB/T21)标准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三)支持和鼓励现有铸造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依法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大力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不断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一)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安全设施健全并有效运行,鼓励企业通过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

  (二)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健全并有效运行,有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应对从事有害工种的员工定期进行体检,被检率达。

  特种作业、特种设操作、理化检验及无损探伤等特殊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经相应的资质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率达。

  (一)铸造企业可以按照本规范条件的规定申请规范公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按照本规范条件,组织对申请公告的铸造企业进行审核;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予以公示,无异议后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发布。

  (二)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地区已获公告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铸造企业(含车间)。

  (二)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产业政策重新修订时,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是现有铸造企业、新(改扩)建铸造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的产业引导政策,并将根据我国铸造工业的发展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加以修改并向社会公布。

  (四)本规范条件2018年10月1日起实行,2013年5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第26号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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