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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心铸造标准来源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



  为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长效机制,扎实推进“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及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综合考虑规模、设、工艺、产品及行业能耗限额、行业水耗限额、环保排放等各种指标,结合我市实际产业状况,市经信委联合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温州市重点行业落后产能认定标准指导目录(2013年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标准来源:《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国家行业能耗标准GB21256-2007、浙江省地方标准DB 33/806-2010。

  粗钢年产量30万吨以下,且合金钢比小于60%的特钢企业(不含合金钢比的高速钢、工模具钢等专业化企业)。

  (1)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机械铸造用钢锭除外)的工频炉和中频感应炉。

  (3)15000千伏安及以下(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

  (12)单机产能1万吨及以下的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2012年,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除外)。

  (3)轧钢火焰加热炉能耗限额:①中宽带加热炉高于44kgce/t(锭)坯;②型材加热炉高于45kgce/t(锭)坯;③窄带加热炉高于40 kgce/t(锭)坯;④卷材、线材、棒材及长材加热炉高于42kgce/t(锭)坯;⑤中厚板加热炉高于50kgce/t(锭)坯;⑥无缝加热炉高于88kgce/t(锭)坯。

  (4)普通松驰级别的钢丝、钢铰线)工频炉和中频感应炉等生产地条钢、普碳钢及其为原料生产的钢材产品。

  (4)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

  (5)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

  (1)铜冶炼(铜精炼工艺(杂铜-阴极铜))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510千克标准煤/吨。

  (2)铜冶炼(铜精炼工艺(粗铜-阴极铜))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420千克标准煤/吨的生产能力。

  (11)锌冶炼(火法炼锌工艺)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2200千克标准煤/吨。

  (12)锌冶炼(湿法炼锌工艺)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1825千克标准煤/吨。

  (2)铜冶炼废水直接排放含总铜高于0.5毫克/升或废水间接排放含总铜高于1.0毫克/升。

  标准来源:《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浙江省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方案》(浙环发〔2012〕60号)、取水定额GB/T18916.5-2002、《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3544-2008)。

  (1)单条年产1万吨及以下废纸制浆生产线万吨及以下的废纸造纸(特种纸板除外)生产线)化学制浆生产线米/分以下的文化纸生产线米/分以下的白板纸、箱板纸和瓦楞纸及低档纸板生产线万吨以下的非木浆生产线)石灰法地池制浆设(宣纸除外)。

  (1)年产15万吨及以下的,涂布白纸板(合格品)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高于195千克标准煤/吨。

  (2)年产10万吨及以下的,箱纸板(合格品)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高于200千克标准煤/吨。

  (3)年产10万吨及以下的,瓦楞芯(原)纸(合格品)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高于180千克标准煤/吨。

  (1)漂白化学木(竹)浆生产线/t,本色化学木(竹)浆生产线/t,漂白化学非木(麦草、芦苇、甘蔗渣)生产线/t,脱墨废纸浆生产线/t,未脱墨废纸浆生产线/t,机械木浆生产线)新闻纸生产线/t,印刷书写纸生产线/t,生活用纸生产线/t,包装用纸生产线)白纸板生产线/t,箱纸板生产线/t,瓦楞原纸生产线)单位产品废水排放量高于18立方米/吨的白板纸生产线)单位产品废水排放量高于16立方米/吨的箱板纸生产线)单位产品废水排放量高于16立方米/吨的瓦楞纸生产线)其他单位产品废水排放量高于20立方米/吨的造纸生产线(特种纸除外)(太湖流域外造纸企业)。

  (5)水污染排放化学需氧量(COD)高于100毫克/升或氨氮高于12毫克/升或基准排水量高于50吨/吨(浆)的制浆生产线)水污染排放化学需氧量(COD)高于90毫克/升或氨氮高于8毫克/升或基准排水量高于40吨/吨(浆)的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线)水污染排放化学需氧量(COD)高于80毫克/升或氨氮高于8毫克/升或基准排水量高于20吨/吨(浆)(特种纸除外)的造纸生产线。

  标准来源:《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浙江省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方案》(浙环发〔2012〕60号)。

  年加工皮革20万牛皮标张(包括生皮、兰湿皮生产)以下的制革项目(2013 年底)。

  (2)湿加工工段直径3米以下的普通转鼓数量超过总湿加工转鼓数量的30%。

  (3)传统高硫毁毛脱毛工艺、高盐浸酸工艺、铬鞣废液中铬含量大于3.5g/L的传统铬鞣工艺、使用红矾钠为原料的铬鞣工艺和使用甲醛的涂饰工艺。

  (1)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2.4千克标准煤/平方米成品革的牛轻革生产能力。

  (1)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COD)产生量高于850克/平方米成品革的牛轻革生产能力。

  (2)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COD)产生量高于克/平方米的羊革生产能力。

  (3)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COD)产生量高于140千克/吨的猪轻革生产能力。

  标准来源:《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762-2009)、《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合成革行业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3〕12号)、《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

  (1)未纳管合成革企业,水污染排放化学需氧量(COD)高于80毫克/升或氨氮高于8.0毫克/升生产线)湿法工艺基准排水量高于50吨/万平方米(产品面积)生产线)其他工艺(法工艺)基准排水量高于15吨/万平方米(产品面积)生产线。

  标准来源:《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浙江省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方案》(浙环发〔2012〕60号)。

  (1)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印染前处理设、拉幅和定形设、园网和平网印花机、连续染色机。

  (5)印染用铸铁结构的蒸箱和水洗设,铸铁墙板无底蒸化机,汽蒸预热区短的L型退煮漂履带汽蒸箱。

  未纳管印染企业,排放废水化学需氧量(COD)高于80毫克/升,氨氮高于12毫克/升,总氮高于15毫克/升和总磷高于0.5毫克/升(2014年6月)。

  标准来源:《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浙江省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方案》(浙环发〔2012〕60号)。

  (4)单线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六偏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三氯化磷、3万吨/年以下饲料磷酸氢钙、5000吨/年以下工艺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氢氟酸、5000吨/年以下湿法氟化铝及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

  (5)单线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白炭黑、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钙、10万吨/年以下普通级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0.3万吨/年以下碳酸锂和氢氧化锂、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钡、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锶生产装置。

  (6)单台产能5000吨/年以下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黄磷生产装置;单线吨/年以下普通级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生产装置;产能1万吨/年以下氯酸钠生产装置;1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

  (1)以废旧塑料、树脂、橡胶等为原料,土法裂解回收油品和聚合单体的炼油工艺。

  (4)用火直接加热的涂料用树脂、四氯化碳溶剂法制取氯化橡胶生产工艺,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铁粉还原法工艺,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2013年)。

  (7)以全氟辛酸铵(PFOA)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含滴滴涕的油漆、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生产装置。(8)水冲泵(特殊工艺除外)、敞口式离心机、明流式压滤机和非密闭抽滤设。

  (1)聚乙烯醇及其缩醛类内外墙(106、107涂料等)涂料,改性淀粉涂料 改性纤维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克/升或游离甲醛含量超过0.1克/千克的室内装修装饰用的水性涂料(含建筑物、木器家具用),可溶性金属铅含量超过90毫克/千克、或镉含量超过75毫克/千克、或铬含量超过60毫克/千克、或汞含量超过60毫克/千克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含建筑物、木器家具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700克/升或游离异氰酸酯含量超过0.7%的室内装修装饰用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多彩内墙涂料(树酯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O/W型涂料),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墙涂料,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涂料,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涂料,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乳液)外墙涂料,含双对氯苯基三氯乙烷、三丁基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全氟辛烷磺酸、红丹等有害物质的涂料。

  (2)六六六、二溴乙烷、丁酰肼、敌枯双、除草醚、杀虫脒、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二溴氯丙烷、治螟磷(苏化203)、磷胺、甘氟、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福美胂、福美甲胂及所有砷制剂、汞制剂、铅制剂、10%草甘膦水剂、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锌、苯线磷、地虫硫磷、磷化镁、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等高毒农药产品。

  标准来源:《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802—2010。

  (1)采用砂型与离心铸造工艺,且生产能力在5000t/a以下的铸铁企业。

  (2)采用砂型与离心铸造工艺,且生产能力在0t/a以下的铸钢企业。

  (3)采用砂型与离心铸造工艺,且生产能力t/a以下的其他有色金属铸造企业。

  (1)铝合金铸件(铝硅合金)可比单位综合能耗高于550千克标煤/吨。(2)感应电炉容量0.5t,综合电耗高于900千瓦时/吨;0.5感应电炉容量1t,综合电耗高于870千瓦时/吨;感应电炉容量>1t,综合电耗高于840千瓦时/吨。

  标准来源:《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

  (1)1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建筑陶瓷砖生产线万件/年以下低档卫生陶瓷生产线)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隔焰隧道窑、匣钵装卫生陶瓷隧道窑。

  (1)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325千克标准煤/吨或综合电耗高于千瓦时/吨的陶瓷砖(吸水率E0.5%)生产能力。

  (2)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275千克标准煤/吨或综合电耗高于360千瓦时/吨的陶瓷砖(吸水率0.5%<E10%)生产能力。

  (3)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285千克标准煤/吨或综合电耗高于360千瓦时/吨的陶瓷砖(吸水率E>10%)生产能力。

  (4)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800千克标准煤/吨或综合电耗高于1000千瓦时/吨的卫生陶瓷生产能力。

  (1)基准排水量高于0.3立方米/吨瓷的建筑陶瓷生产能力;基准排水量高于4.0立方米/吨瓷的卫生陶瓷生产能力;基准排水量高于1.0立方米/吨瓷的特种陶瓷生产能力。

  (2)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高于500毫克/立方米或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高于240 毫克/立方米的喷雾干燥塔;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高于500毫克/立方米或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高于650毫克/立方米的辊道窑、隧道窑和梭式窑。

  (1)年产100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万平方米以下的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生产线万平方米以下的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万卷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陶土坩埚玻璃纤维拉丝生产工艺与装。

  (3)手工切割、非蒸压养护加气混凝土生产线)非烧结、非蒸压粉煤灰砖生产线,手工制作墙板生产线)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750千克标准煤/吨的增强玻璃纤维纱(空气燃烧)生产能力。

  (2)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1150千克标准煤/吨的电子玻璃纤维纱生产能力。

  (4)二次加热复合成型工艺生产的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聚乙烯芯材厚度在0.5mm以下)。

  标准来源:《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

  电镀槽总容积小于4万升并且连续两年产值小于500万元的电镀企业(特种电镀企业、贵金属电镀企业除外)。

  (1)含有毒有害氰化物电镀工艺(氰化金钾电镀金及氰化亚金钾镀金(2014年);银、铜基合金及予镀铜打底工艺(暂缓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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